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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企業品牌具有高辨識度讓很多商家腦洞大開,花費大量人力精力財力去設計企業logo,在申請注冊商標時標新立異,改變商標文字的字形、筆畫、甚至自造漢字,這樣可以讓標識更有辨識度,卻不知已踏入禁區,喪失可注冊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招牌、廣告用字、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等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審查審理指南》進一步指出,自造字、缺筆畫、多筆畫或筆畫錯誤的漢字,易使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對其書寫產生錯誤認知的,一般應視為不規范漢字。
案例一
相關案號:(2021)京73行初4482號
案件名稱:理想科學工業株式會社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復審(商標)一審行政判決書
法院觀點:本案中,訴爭商標為“理想”,為經藝術化設計的文字商標,其中經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發現,訴爭商標的“想”字書寫方式缺少了一豎、一橫。這種自造字或者不規范使用漢字的商標標志,容易誤導公眾,尤其是容易誤導中小學生對漢語的認知和識別。因此,訴爭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
案例二
相關案號:(2021)京73行初4482號
案件名稱:寧波諾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復審(商標)一審行政判決書
法院觀點:《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八)項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本案中,訴爭商標由漢字“猩”、“學”及不規范書寫的漢字“童”組成,其中不規范書寫的漢字“童”缺少筆畫,屬于對漢字的不規范書寫。訴爭商標如作為商標注冊,容易影響相關公眾對漢字的認識和學習,從而產生不良影響。故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不應予以核準注冊。